原告北京金莎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门东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廖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祥熙,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浩瀚世视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号楼X号(大郊亭桥东北角金海国际)。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鱼水湘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A院X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莎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浩瀚世视摄影有限公司、北京鱼水湘情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莎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浩瀚世视摄影有限公司、北京鱼水湘情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莎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莎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浩瀚世视摄影有限公司、北京鱼水湘情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九十一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金莎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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