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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葡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0306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03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青葡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1304-X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寰,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青葡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葡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大风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7)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步升大风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发现青葡萄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www.x.com)上向公众提供许巍演唱的《在路上》专辑的全部12首歌曲。经我公司审查确认,上述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均归我公司所有,而我公司从未许可青葡萄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青葡萄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权益,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青葡萄公司立即停止对我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之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上诉人青葡萄公司原审辩称:步升大风公司提供的公证证据,内容自相矛盾、含糊不清,不具有法律效力。步升大风公司提供的权利证据,无法证明部分事实。步升大风公司没有提出其遭受损失的证据,巨额赔偿要求明显畸高。而我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经营的状态,很少有人愿意付费收听歌曲,网站自2005年11月上线至今,总经营收入只有3911.94元,相对于15万首歌曲的网站数据库而言,从涉案歌曲中获利数额微乎其微,即使侵犯了步升大风公司音乐作品的权利,影响也非常小,步升大风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不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步升大风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根据步升大风公司提交的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的“许巍作品集《在路上…》”专辑(以下简称《在路上》专辑)的署名,步升大风公司为该专辑全部12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

葡萄音乐网(www.x.com)为青葡萄公司经营的音乐网站,该网站提供歌曲的在线收听及付费下载服务。2007年4月11日,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申请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该网站提供许巍《在路上》专辑全部12首歌曲(《两天》、《青鸟》、《执着》、《幻觉》、《自由自在》、《纯粹》、《丁香》、《那里》、《像风一样自由》、《你》、《彩虹》、《晴朗》)的在线收听及付费下载的事实进行了公证。公证时,为下载该网站上的音乐,步升大风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寰用信用卡通过x快钱支付向青葡萄公司支付20元,购买20个彩币。根据该网站显示的信息,彩币兑换人民币为1比1;单首歌曲下载费用为2个彩币,特定歌曲除外;1个月优惠期内,5个彩币可无限视听mp3和MV(视听服务),18个彩币可无限下载mp3歌曲(下载服务),20个彩币可无限下载mp3歌曲及无限视听mp3和MV(畅游服务)。支付方式有三种,分别为:x快钱支付;葡萄充值卡充值;互联星空充值。青葡萄公司现已关闭该网站,步升大风公司认可此事实。

步升大风公司与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委托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步升大风公司向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3万元。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支付保全证据公证费1000元。

青葡萄公司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其网上支付平台(//x.gd.x.com/Icp、//www.x.com)上收取的服务费用情况办理了网页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显示,在广东省电信公司的供应商管理系统中(//x.gd.x.com/Icp),自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共有133条消费记录,用户主要订购包月下载、包月畅游、包月视听。在快钱支付平台中(//www.x.com),共有560条支付记录,但很多交易成功的交易金额为0。青葡萄公司表示,在合作期内,该公司从快钱总计取得营业收入1523.94元,从广东互联星空总计取得经营收入2388元。步升大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步升大风公司提供的正版出版物的署名,步升大风公司为《在路上》专辑全部12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依法享有录音制作者权。青葡萄公司在其经营性网站上,未经步升大风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侵犯了步升大风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步升大风公司要求青葡萄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鉴于青葡萄公司已关闭其网站,步升大风公司对此事实也予以认可,对步升大风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再进行处理。步升大风公司要求青葡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步升大风公司要求青葡萄公司按照每首歌曲5000元的标准赔偿,依据不足,具体赔偿数额,法院根据作品的知名度、侵权方式、侵权获利等因素酌情确定,并相应酌定应赔偿的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北京青葡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四千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一万三千元;二、驳回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青葡萄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步升大风公司原审提交的公证书存在瑕疵:该公证书中只有对涉案专辑中4首音乐作品的在线播放记录,没有其他8首音乐作品的在线播放记录;公证书中没有使用x软件录制音乐的截屏页面,也没有记录录制的内容和过程;从公证书内容中无法看出公证书随附光盘中音乐的来源;公证书中没有显示x软件的性质、作用、来源、使用状态等信息;公证书中没有下载涉案12首音乐作品的记录。其次,上诉人并无侵权行为,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涉案使用作品的方式单一、营利微乎其微、影响后果也非常小,原审判赔数额及支持的律师费标准明显过高,不具有合理性。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步升大风公司原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步升大风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在原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另查明:步升大风公司原审提交的音乐专辑封面上显示:“许巍作品集《在路上……》;PC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

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2007年5月25日出具的(2007)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中有如下描述:“18、点击‘许巍’,进入页面,进行网络截屏;19、点击‘专辑名:在路上’,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20、点击‘全选’,再点击‘选择听歌’,进入播放页面,播放中用‘x’网络录音机对部分播放内容进行录制,并对部分页面进行网络截屏;……”该公证书第22、23页有在线播放《两天》、《自由自在》、《那里》、《晴朗》四首音乐作品的截屏页面。

在公证书随附光盘中,有一个名称为“许巍-在路上.mp3”的文件,该音频时长为56分52秒,包含涉案《在路上》专辑中的12首音乐作品。该公证书随附光盘中还有“我的果汁分你一半.mp3”等音乐文件。

上述事实,有涉案《在路上》专辑、公证书、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在路上》音乐专辑封面显示的内容,步升大风公司系该专辑12首音乐作品的录音制作者,其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依法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步升大风公司原审提交了涉案公证书,用以证明青葡萄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未经许可提供了涉案12首音乐作品的在线播放和收费下载服务,根据该公证书描述的内容,及公证书随附光盘中的内容,可以确认青葡萄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了涉案12首音乐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公证书随附光盘中名称为“许巍-在路上.mp3”的文件系通过x网络录音机软件对涉案专辑全部歌曲在线播放过程的录音文件,该公证书第22、23页的四幅页面系在线播放该专辑歌曲的过程中“对部分页面进行网络截屏”的结果。

尽管该公证过程没有实际下载涉案专辑中的曲目,但公证过程却以随机的方式付费下载了其他专辑的部分歌曲,鉴于青葡萄公司经营的涉案网站系为网络用户提供音乐在线播放和付费下载的专门网站,根据青葡萄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青葡萄公司针对涉案12首歌曲提供的服务与针对公证书中记载的付费下载的歌曲提供的服务并无差异,并确认青葡萄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亦向公众提供了涉案12首音乐作品的收费下载服务。

针对青葡萄公司对涉案公证书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虽然公证书中没有显示x软件的性质,但使用录音软件对在线播放音频进行录音,属于证据保全的一种正当方式,本院对使用该软件保全的结果予以确认。尽管公证书中“对部分播放内容进行录制”的表述不够准确,且对于整个公证过程的部分步骤的表述不够详尽、规范,但上述瑕疵并不影响公证书的证明效力,本院根据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公证书随附光盘上的内容,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确认青葡萄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未经许可提供了涉案12首音乐作品的在线播放和收费下载服务,其行为侵犯了步升大风公司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权方式、侵权获利等因素所确定的经济赔偿及合理费用支出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青葡萄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75元(已交纳),由北京青葡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北京青葡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ОО八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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