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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里仁开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255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559号

原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金燕龙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锦,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毅,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里仁开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院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碟中碟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市X村路兰德华庭小区X号楼X单元X。

委托代理人凌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碟中碟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务助理,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硅谷先锋小区东1里X号楼X单元X。

被告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里仁开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里仁开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里仁开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九十二元(已交纳),由原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六百四十六元,余款退回。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杜鹃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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