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太浩企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广源闸X号广源大厦四层F425。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旭光,北京市洪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国外文大厦B座X层703A。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浩企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太浩企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太浩企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太浩企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鉴定费二万元,由原告北京太浩企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太浩企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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