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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08.23.九十六年度家上字第一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7-08-23  当事人:   法官:蔡清遊、朱光仁、黃玉清   文号:96年度家上字第1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字第1號

上訴人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

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

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

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

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

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

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7月23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

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

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清遊

法官朱光仁

法官黃玉清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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