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X号厂房西A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被告安徽新华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董善阔,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岗凤培文化艺术中心朱家坟分店,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X号。
负责人张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合麦田公司)与被告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安徽新华音像出版社、北京云岗凤培文化艺术中心朱家坟分店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合麦田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安徽新华音像出版社、北京云岗凤培文化艺术中心朱家坟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合麦田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七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丕赋
人民陪审员侯春华
人民陪审员杨宝起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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