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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元永兴制药有限公司诉刘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朝民初字第859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8598号

原告北京富元永兴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古城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菊红,北京市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富元永兴制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略)。

被告刘某,女,汉族,1968年11月6日,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晶晶,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富元永兴制药有限公司诉刘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富元永兴制药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富元永兴制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富元永兴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北京富元永兴制药有限公司负担149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人民陪审员王杰

二OO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刘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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