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市泽康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天通苑小区东苑二区X号楼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凌,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小关东里X号院。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贵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男,苗族,X年X月X日出生,该院研究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市泽康恩科技有限公司诉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泽康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泽康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泽康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泽康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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