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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北京北科建装饰材料技术研究院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894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8942号

原告(反诉被告)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那国海,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北科建装饰材料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养殖小区东北角X号院。

法定代表人汤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蒋文,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北京北科建装饰材料技术研究院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27日予以受理;被告于2007年8月29日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于2007年9月13日予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7年10月18日,原告于某某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北科建装饰材料技术研究院的起诉。2007年10月18日,反诉原告北京北科建装饰材料技术研究院以已与反诉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于某某的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诉原告于某某和反诉原告北京北科建装饰材料技术研究院的撤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北科建装饰材料技术研究院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北京北科建装饰材料技术研究院撤回对反诉被告于某某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五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反诉原告北京北科建装饰材料技术研究院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崔国振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严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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