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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诉被告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及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尚某某。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某,被告新浪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某某诉称:我著有小品剧本《之》(以下简称《不》剧),并于2009年12月17日将其发表在中华演出网上。2009年12月31日,孙玉洁、曲晓荣、孙琦未经我许可即在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击剑队举办的元旦晚会上表演了我的《不》剧,新浪公司未经我许可,亦未为我署名即将孙玉洁、曲晓荣、孙琦表演的小品的录像视频上传至新浪网上供公众在线观看。截至2010年3月6日,新浪网站的涉案小品《不差钱就差事》视频已经被点击两万多次。由于我的作品《不》剧在此之前未以任何电视节目或网络视频的演出方式播出,新浪公司的传播行为使《不》剧失去了原有的版权价值,给我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因此,我诉请法院判令新浪公司:1、在搜狐网、网易网首页公开向我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我同意;2、向我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4206元。

被告新浪公司辩称:我方不认可尚某某系涉案作品之作者,我方网站并无尚某某主张的视频,我方从来不知道存在这样的事实,尚某某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尚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2月17日,中华演出网(www.x.com)小品剧本栏目登载了《赵本山小品之》一文,上传者为尚某某,小品名称为“《不差钱》之《就差事》”,署名为“编剧:尚某某”,其后标著有“未经许可请勿转载”,并附有小品剧本全文。新浪公司对于尚某某系《不》剧之作者身份不予认可。

2009年12月3校夜骷;咏ǘ裕乱蛳萍鞒;咏┒冢显嚼松倍⒐僭炀税┰读罨茫读罨魑;咏诙磕牟读罨ⅲ床晕舛羁诙菽H夜寮苡肿跃凶敌鞒;私芏砉欣闹ㄐ裕乱蛳萍猿W薪闹┬欤剂⒌鳌;咏佣倍⒃唷叵す鞴俗比栽耙录诵峭呒钫萫Φ窝硬思昧胃畲6鳌;咏倍镌袼嘤⒔傧⑷铩阽迷胃畲卸碇荼搜闪杏郎裎疵鞔淖兜弧凡纭ⅲ〗沸谄拷泼段弧畈颓罹虏肥吹谖菰鲅坦谐嶂疤眉「沸钠绲揪鞅咦嫡邢郎裎C隆诵竟纤扇淇竟撬呒钫e参加了该次活动,亦认可该次活动中击剑队员孙玉洁、曲晓荣、孙琦表演了涉案小品,其对孙玉洁、曲晓荣、孙琦表演的小品《不差钱就差事》使用了《不》剧的事实不持异议。

尚某某为证明新浪公司经营的新浪网站播放了由孙玉洁、曲晓荣、孙琦表演的涉案小品视频,向法院提交了网页打印件和新浪网站播放的视频复制件。通过在新浪视频栏目中搜索“小沈阳”,“新浪视频”栏目首页显示包括“视频-击剑队小品《不差钱就差事》帅气版小沈阳”等在内共583个视频结果,点击“视频-击剑队小品《不差钱就差事》帅气版小沈阳”显示由孙玉洁、曲晓荣、孙琦表演的《不差钱就差事》小品视频,在该视频播放窗口左上角显示新浪网站的中心域名“sina”。新浪公司称尚某某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及网站播放的视频复制件未经过公证认证,其网站并未播放涉案小品视频,其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存有异议。

诉讼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新浪网站是否播放涉案小品视频这一事实进行勘验。在法院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打开IE浏览器,输入网址www.x.com,进入百度网站搜索主页,在搜索栏中输入“不差钱就差事”,显示搜索页面列表,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不差钱就差事-百度视频”,点击进入,显示“新浪视频>视频新闻>体育视频>正文”栏目,其下显示“视频-击剑队小品《不差钱就差事》帅气版小沈阳”,网址为://x.x.com.cn/p/x/o/v/X-X-X/x.html.,上传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该视频名称下为视频播放窗口,在播放界面下端显示有“您观看的视频已经删除,查看其他精彩视频”。视频播放窗口下面附有简介,内容为“中国击剑队昨天在北京老山运动员公寓举办了一台自编、自导、自演的元旦晚会,队员们用精彩的演出告别2009,迎接2010。作为教练员代表,中国男子花剑队主帅王海滨还特意通过镜头向新浪网友致以节日问候。以上是击剑队小品《不差钱就差事》相关精彩视频。凳浩睿e)”。新浪公司未向法院提供涉案视频的删除人及删除时间,亦未对于其网站播放界面窗口显示“您观看的视频已经删除,查看其他精彩视频”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

尚某某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自剑中心及新浪公司诉至本院。诉讼中,自剑中心对尚某某系涉案小品剧本的著作权人不持异议,其认可孙玉洁、曲晓荣、孙琦在击剑队举办的活动中表演了由尚某某创作的《不》剧这一事实,亦认可新浪网站播放了孙玉洁、曲晓荣、孙琦表演的涉案小品相关视频。

2010年6月12日,自剑中心在中国击剑协会官方网站登载了题为《击剑队举行迎新年晚会》的公告,对其队员孙玉洁、曲晓荣、孙琦于2009年12月31日的元旦联欢活动中表演的小品《不差钱就差事》的剧本作者系尚某某进行公示。诉讼中,尚某某以与自剑中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自剑中心的起诉,本院依法作出(2010)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尚某某撤回对自剑中心的起诉。

尚某某为证明其为本次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向法院提交了总额为4480.8元的差旅费发票、打印费发票、邮寄费发票等票据。

上述事实,有尚某某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新浪网播放的视频复制件、差旅费发票、打印费发票、邮寄费发票、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开庭笔录、民事裁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尚某某是否为《不》剧的著作权人;2、新浪公司经营的新浪网站是否播放了由孙玉洁、曲晓荣、孙琦表演的涉案小品视频;3、如果新浪网站播放了涉案视频,则新浪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尚某某著作权的侵犯。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即为作者。本案中华演出网上登载的《不》剧署名为“编剧:尚某某”,新浪公司虽不认可尚某某系《不》剧之作者,但其未提交相反证明,本院据此确认尚某某系《不》剧之作者,其依法对《不》剧享有著作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尚某某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显示,通过在“新浪视频”栏目中搜索“小沈阳”可以搜索到标题为“视频-击剑队小品《不差钱就差事》帅气版小沈阳”的视频链接,点击该视频可以观看由孙玉洁、曲晓荣、孙琦表演的涉案小品视频;尚某某提交的涉案小品视频复制件播放窗口的左上角显示新浪网站中心域名“sina”;法院勘验过程中,在百度网站搜索栏中通过输入“不差钱就差事”,显示上述标题的搜索结果,点击该链接,可以进入“新浪视频”栏目涉案视频播放页面,上述标题下端为视频播放界面,该视频内容虽然“已经删除”,但可以推定该视频在被删除之前应当可以正常播放;新浪网站的涉案视频播放窗口下所附的简介内容为“击剑队小品《不差钱就差事》相关精彩视频”,与尚某某提交的涉案视频复制件内容一致;新浪公司作为网站运营商,其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水平和网络平台管理能力以对其网站传播的内容进行管理和控制,但新浪公司未向法院提供涉案视频的删除人及删除时间,亦未对于涉案视频播放界面下端显示“您观看的视频已经删除,查看其他精彩视频”作出合理解释;自剑中心认可尚某某提交的涉案视频复制件内容确为其击剑队员孙玉洁、曲晓荣、孙琦在击剑队举办的内部联欢活动中表演的小品《不差钱就差事》,而该联欢活动内容并未对外公开,尚某某作为一般公众不可能知晓孙玉洁、曲晓荣、孙琦表演的小品的全部内容;本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新浪公司经营的新浪网站上播放了由孙玉洁、曲晓荣、孙琦表演的《不差钱就差事》小品视频。新浪公司辩称新浪网站未播放涉案视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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