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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全喜尚(北京)国际服饰中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丰民初字第1403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14036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磊,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喜尚(北京)国际服饰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六区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久成,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07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区域代理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全喜尚品牌产品浙江温州地区区域总代理,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代理费12万元。后在合同履行中,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前隐瞒真实信息,并有重大违约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返还代理费12万元、支付违约金x元、赔偿广告费损失4420元、支付公证费1000元。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没有违约的行为,双方合同应继续履行,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双方均愿意调解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全喜尚(北京)国际服饰中心退还陈某某代理费十万元(于二○○八年十二月十日前给付四万元;余款六万元于二○○九年四月十五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八十二元五角,由全喜尚(北京)国际服饰中心负担(于二○○九年四月十五日前给付陈某某);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相淑朝

代理审判员康运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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