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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鼓县禹欣保健品有限公司、江西禹欣药业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1-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洪民三初字第94号附1号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洪民三初字第X号附X号

原告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吉林敖东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铜鼓县禹欣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铜鼓县X路。

法定代表人:殷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献荣,江西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禹欣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铜鼓县禹欣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熊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因与被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以被告侵犯其敖东牌“安神补脑液”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承担全部诉讼费。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前,原告以已经自行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和财产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祝春芳

代理审判员胡朋

代理审判员曹成云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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