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王某乙诉王某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

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程亚彬,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丙。

委托代理人王某彬,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程亚彬、被告王某丙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某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丙于1985年1月15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分别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即原告王某乙,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洋。1999年,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丙在郑州市二七区X村X街X号建造了X层房屋。2005年4月27日,被告王某丙执意要与原告王某甲离婚,双方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位于本村的X层楼(约900平方米)归婚生子王某乙所有”等内容,并到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被告王某丙搬出去居住。2010年,郑州市二七区冯庄社区改造开发项目指挥部因冯庄“城中村”改造,要拆迁原告王某乙所有的X层楼房并补偿时,被告王某丙却又反悔,不承认该X层房屋归原告王某乙所有,不同意协助原告王某乙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同时认为原告王某乙不能作为拆迁补偿的受益人,拒绝原告王某乙在拆迁该X层楼房中享有的一切权利。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丙履行与原告王某甲签订的离婚协议第2条关于X层房屋归原告王某乙的约定,确认郑州市二七区X路办事处李纯吾村X街X号X层楼房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王某乙,并由原告王某乙在郑州市二七区冯庄社区改造开发项目指挥部拆迁该X层房屋中对搬家费、搬家奖励费、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附属物补偿、补偿安置房屋等各项补偿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本案两位原告与被告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参加共同诉讼,原告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之间是赠与的法律关系否则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取得争诉房屋的所有权,本案诉争的房屋仍在拆迁建造中,法律不能处分未发生的物权。且该房屋的宅基地属被告王某丙与被告的兄弟共同享有,不能由被告王某丙单独处分该房屋的所有权。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05年7月16日,原告下属人防办同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将位于郑州铁路办事处高层东侧和平路人防工程口部房提供给被告作为仓库使用,合同到期后,被告仍侵占房屋,拒绝将租赁房屋交还原告。故原告于2009年10月30日诉讼来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交还所占房屋,赔偿损失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位于郑州铁路办事处高层东侧和平路人防工程口部房,经批准规划为原告所建,原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租赁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从位于郑州铁路办事处高层东侧和平路人防工程口部房搬出,其行为是错误的,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从位于郑州铁路办事处高层东侧和平路人防工程口部房搬出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x元及被告辩称,租用原告的位于郑州铁路办事处高层东侧和平路人防工程口部房已交还原告,均因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位于郑州铁路办事处高层东侧和平路人防工程口部房搬出;

二、驳回原告郑州铁路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魁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将此费用连同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内容一并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

二○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保护 物权 王某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