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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平刑初字第00380号,胡某某、陈某某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平刑初字第00380号

公诉机关(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9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平谷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2年4月18日因偷窃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9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平谷区看守所。

(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小琴、常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5年7月份的一天零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到平谷区X街“除夕饭店”宿舍,由陈某某望风,胡某某趁事主李宗利熟睡之机,盗窃人民币1300元及波导牌彩屏手机1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2.2005年7月份的一天零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到平谷区“万紫千红”歌厅楼下,由陈某某在楼下望风,胡某某溜进楼内X层男宿舍,盗窃倪敬明红色旅行箱1个,内有人民币700元。

3.2005年9月份的一天零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到平谷区X路X排,由陈某某在院外望风,胡某某跳墙进院,趁事主张来峰熟睡之机,盗窃人民币800元。

4.2005年12月2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携带门闩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区光明西小区,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丁淑云家中,盗窃29寸王某彩色电视机1台、万利达牌VCD机1台,共价值人民币558元。案发后,所窃物品已起获发还。

5.2005年1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陈某某携带门闩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区乐园西小区,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王某平家中,盗窃人民币2850元。

6.2005年1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携带车支子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区X镇X村,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胡某荣家中,盗走人民币200元及胡某荣户名的工商银行存折2个,后胡某某将存折上的人民币x元存款取走。

7.2005年1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携带车支子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区X镇X村,采用撬门锁等手段进入王某兰家中,盗窃人民币100元、花花公子牌西裤1条及匕首1把。所窃款物共价值人民币180元。

8.2005年12月中旬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陈某某、关雪佳(已判刑)携带门闩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区X村,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蔡吉祥家中,盗窃人民币80元、4克金戒指1枚,金戒指价值人民币640元。案发后,所窃款物已由关雪佳退赔。

9.2005年1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携带门闩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区大襟胡某三巷,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唐雄家中,盗窃理光牌照相机1架,价值人民币1750元。案发后,该照相机已起获。

10.2005年1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陈某某携带门闩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区X镇X村,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徐锦合家中,盗窃白色瓷壶1把、古币40余枚、毛主席纪念章30余枚、民国纸币及小灵通手机1部(均无法作价)。案发后,所窃物品部分已起获发还。

11.2005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陈某某携带门闩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区X镇安家胡某,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任万平家中,盗窃5.7克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815元。

12.2006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陈某某携带门闩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区X镇X村,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陈某兰家中,盗窃人民币20元。

13.2006年3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陈某某携带门闩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区X村,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于海永家中,盗窃人民币280元、柯达牌照相机1台。所窃款物共价值人民币354元。案发后,柯达牌照相机已起获发还。

14.2006年3月20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陈某某携带门闩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区X镇X村,盗窃事主刘凤九熊猫牌翻盖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0元。后二人又撬锁进入李淑芹家中,盗窃人民币10元。

15.2006年4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陈某某、关雪佳携带门闩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区X村,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杨立军家中,盗窃人民币400元及新诺亚舟牌文曲星1台、威力牌电动剃须刀1个、小录音机1台。所窃款物共价值人民币774元。案发后,所窃款物已由关雪佳退赔。

16.2006年4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陈某某、关雪佳携带门闩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区X村,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杨文利家中,盗窃电子词典1部、鳄鱼牌皮带1条。共价值人民币160元。案发后,所窃物品已由关雪佳折价退赔。

17.2006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关雪佳携带门闩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区X镇X村安乐街,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吴秋兰家中,盗窃人民币500元、3克黄金戒指1枚,戒指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所窃款物已由关雪佳退赔。

18.2006年4月中旬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陈某某、关雪佳携带门闩等作案工具,到平谷区X村,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刘春兰家中,盗窃人民币10元。案发后,已由关雪佳退赔。

2006年4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陈某某,并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参与的部分盗窃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后,揭发了1起胡某某盗窃的事实,并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参与的部分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事主李宗利、倪敬明、张来峰、丁淑云、王某平、胡某荣、王某兰、蔡吉祥、唐雄、徐锦合、任万平、陈某兰、于海永、刘凤九、李淑芹、杨立军、杨文利、吴秋兰、刘春兰的陈某,证人胡某凤、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关雪佳的供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文检鉴定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多次盗窃公民财物,胡某某盗窃数额巨大;陈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分别依法惩处。(略)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被告人陈某某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均具有立功表现,且二被告人如实坦白了部分盗窃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分别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9日起至2010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9日起至2008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盗窃所得财物折价退赔事主(二被告人共同退赔:李宗利1500元;倪敬明700元;张来峰800元;王某平2850元;任万平815元;陈某兰20元;于海永280元;刘凤九200元;李淑芹10元;胡某某退赔:胡某荣x元;王某兰160元。均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铁门闩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某文

代理审判员杨永红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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