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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x诉被告蒋xx抚养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理人金x(原告母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蒋x诉被告蒋xx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x的法定代理人金x、被告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x诉称,被告系多家公司投资人,平时忙于生意,原告出生后,一直由母亲金x负责抚养照顾。现原告的生活及教育费用激增,其中幼儿园学费每月人民币3,000元,请保姆、学习英语及营养品等费用,每月需要约10,000元。自2010年2月起,被告开始不拿钱作家用,使原告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无奈,原告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自2010年8月开始按月支付原告抚育费人民币5,0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2010年2月至7月抚育费人民币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蒋xx辩称,原告出生后被告没有放弃过对家庭的责任,家里开销大的费用都是被告负担的,每月的水电煤、物业、有线电视、电话、宽带、停车、会所费、按揭还贷等都由被告承担。除此之外家里买菜、小孩服装、保姆工资、家庭投资被告也都参与支付。承认自2010年2月起因在保姆的去留问题上与原告母亲有矛盾,才没有给现金家用至今。现被告表示家里所有开销可以承担,原告幼儿园的费用也同意支付,但是不愿以现金的形式交付给原告法定代理人,而是由被告直接向相关部门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x的法定代理人金x与被告蒋xx系夫妻关系,原告系双方婚生之女。2010年2月起,被告因故未给原告法定代理人现金家用,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系夫妻,双方处于共同生活状态,鉴于原告之母实际照料原告及家庭的时间较被告长,为方便生活考虑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孩子抚育费,本院予以照准。但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及其父母的现有婚姻状况,同时考虑到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义务等因素由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要求被告补付之前的抚育费,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xx应自2010年10月起按月给付原告蒋x抚育费人民币3,000元,至蒋x十八周岁时止;

二、驳回原告蒋x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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