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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保宏与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行申字第18号

韩保宏:

你因与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新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没有证据证明你两次到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及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违反管辖权规定、办案程序违法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一)关于本案的事实问题。你申诉的主要理由之一是没有到中南海等地区非法上访。从本案的证据看,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对你进行治安处罚的主要证据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通知书、新乡市凤泉区信访局的情况说明、新乡市凤泉区民政局的证明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2006年7月28日的通知书中载明:韩保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到中南海地区上访,其行为已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新乡市凤泉区民政局的情况说明中也证明2006年7月24日、26日你到国家信访局缠访,7月28日两次到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新乡市凤泉区信访局的证明也证实了上述事实。并且还有其他证人证言及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因此,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你的另一主要申诉理由是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虽然你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北京,但新乡市作为违法行为发现地,新乡市公安局凤泉分局依照上述规定进行管辖处理并无不妥。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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