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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北京中盛怡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返还购股款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7321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文礼,天津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盛怡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X号A座住宅楼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中盛怡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怡和公司)返还购股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6年2月16日,王某向中盛怡和公司支付x元购股款,委托中盛怡和公司以每股4.3元购买其代理的杨某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0股的股份,另以每股2元的价格配购了3500股的股份。2007年11月14日,王某在北京晚报上看到“非法转让1220余万股原始股”的报道后,才知道中盛怡和公司代理转让3家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强制性法规。故王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王某委托中盛怡和公司购买杨某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500股股份的行为无效,判令中盛怡和公司返还购股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中盛怡和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证券活动,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任颂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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