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某与刘某、郝某某抵押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房民初字第07355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郝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郝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某新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孙静波、人民陪审员翟友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郝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2002年10月29日,原告购买了一辆上海桑塔纳,车牌号京x,购车款x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原告给付了2万元,余款x元,原告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大街支行申请贷款,并按期归还本息。同时,原告将所购车辆抵押给被告,并作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北京双宇京都物资集团。原告于2007年10月24日还清了全部贷款及利息。之后,被告并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权撤销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抵押登记;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郝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1996年11月1日,被告刘某、郝某某二人出资成立了北京双宇京都物资集团。2002年10月29日,原告购买了上海桑塔纳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京x,购车款x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原告给付了车款2万元,余款x元,原告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大街支行申请贷款,并按期归还本息。同时,原告将所购车辆抵押给了北京双宇京都物资集团。2003年6月12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10月24日,原告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2007年6月15日,物资集团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核准注销。

上述事实,有经过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进行佐证:原告提供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1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1份;发票1份及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在原告履行了偿付银行全部贷款本、息的义务后,物资集团作为抵押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应协助原告办理解除车辆抵押登记的义务。因物资集团已被注销,二被告作为物资集团的股东,理应继续履行该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其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被告刘某、郝某某出资成立的北京双宇京都物资集团对原告黄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京x桑塔纳汽车享有的抵押权。

二、被告刘某、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黄某某办理车牌号为京x桑塔纳汽车注销登记。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公告费六百元,由被告刘某、郝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某新

代理审判员孙静波

人民陪审员翟友林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