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协会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略)。
被告北京广西大厦壹捌捌陆健身服务俱乐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华威里X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北京广西大厦壹捌捌陆健身服务俱乐部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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