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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闫某甲、闫某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02377号

原告北京福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X区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梅峰,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闫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太原市迎泽区迎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告北京福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通公司)与被告闫某甲、闫某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瑞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梅峰,被告闫某乙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被告闫某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瑞通公司诉称,原告与闫某甲、闫某乙有过多次业务关系。2005年12月20日,原告与闫某甲签订《北京福瑞通货运有限公司托运清单》,约定闫某甲作为司机为原告运输货物,原告给付运费。当日,闫某甲从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装货发车,其驾驶车牌号为晋x货车到达山西省太原马庄高速桥下时,由于其操作不当,致使货物损坏113箱,给原告造成损失总计x.32元。2005年12月24日,闫某甲写下事情经过,同意赔偿原告损失。现尚有部分残值(包装已损坏,不能出售,可自用)在原告处,同意交付被告。由于车牌号为晋x货车的车主是闫某乙,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x.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闫某甲未答辩。

被告闫某乙答辩称,原告主张违约责任,但闫某乙并非合同相对人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故闫某乙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原告陈述的货物损失应该扣除残值及运费,或将残值交付被告。我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0日,福瑞通公司与闫某甲签订托运清单1份,内容为:司机姓名:闫某甲;车号:晋x;司机电话:x;地址:山西省清徐县X乡X村X;发车时间:2005-12-20;要求到站时间:12月21日;邦迪(6纸箱)、孚/宣(362纸箱)、强生(124纸箱)、冷酸灵(211纸箱)、冷酸灵(200纸箱)、灯珠(1纸箱)、医疗器械(57纸箱)、高露洁(1118纸箱)司机签字:闫某甲。2005年12月X号,闫某甲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失。2005年12月24日,闫某甲出具事情经过和证明1份,内容为:我驾驶晋x前四后八解放车,在北京丰台新发地承运北京福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车零担货物,其中有牙膏、电池、化妆品等货物(邦迪)由北京——太原福瑞达货运公司。在太原马庄高速桥下,由于我操作不当,将车上货物损坏大约113箱。我是受雇车主(何巧生,闫某乙)。我愿意负担相关损失。我叫闫某甲,我驾驶本是河北的,我住清徐县X乡X村,电话x,x,晋x的车主叫何巧生,闫某乙住和我一个村,损坏的货物保险公司已拍照特此证明。证明人:闫某甲。当日,闫某甲出具货物损坏清单1份,证明货物损失情况:Ob量少型16条装,3箱;Ob量多型16条装,3箱;Ob普通型16条装,4箱;强生婴儿普通洗发精x—升级配,2箱;强生婴儿柔润洗发精x,3箱;强生婴儿柔润洗发精x,3箱;婴儿柔嫩润肤露24小时长效滋润,1箱;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袋装x,1箱;强生婴儿牛奶润肤露1L,1箱;强生婴儿护肤柔湿巾80片经济装,2箱;强生婴儿护肤柔湿巾无香型80片经济,1箱;强生婴儿护肤柔湿巾无香型20片轻,4箱;强生婴儿清爽洁肤柔湿巾80片经济,1箱;可伶可俐清透净白洗面露100g,1箱;可伶可俐护肤小锦囊应收3件,实收2.47件(因可伶可俐护肤小锦囊少1套);冷酸灵儿童牙刷50g(热带水果型),2箱;冷酸灵草本+矿物盐牙膏155g促销装,3箱;冷酸灵双重抗过敏健康防蛀牙膏,5箱;冷酸灵加强型牙膏125g,1箱;冷酸灵双重抗过敏消炎止血牙膏55g,3箱;冷酸灵草本+矿物盐牙膏105g,3箱;冷酸灵65克抗过敏牙膏开箱送礼促销装,15箱;冷酸灵水晶牙膏,2箱;高露洁超强90g+冰爽混装,2箱;冷酸灵保健灵动牙刷107,1箱;冷酸灵130g健康防蛀春雷齐动促销装,1箱;冷酸灵130g抗过敏牙膏开箱送礼促销装B,3箱;南孚x/x—4B+充电宝,共计36箱;邦迪防水创可贴10p,3箱,属实,闫某甲。2006年12月,福瑞通公司先后向深圳新科安达后勤保障有限公司北京RDC赔偿损失x元,向郭勇赔偿损失x.32元,向太原市尖草坪区金冠商贸经营部赔偿损失3762元,向太原市林兰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754.40元,向山西馨德贸易有限公司赔偿329元,以上总计x.32元。后闫某甲、闫某乙一直未赔付上述款项。福瑞通公司也未支付运费。诉讼中,闫某乙称货物损失应该扣除残值,或将残值交付被告。福瑞通公司认可有残值在该公司处,但在事故中这些货物的包装已损坏,无法再销售,同意将残值部分交给闫某甲、闫某乙,并提交遗留残损物品清单1份:x—4B+充电宝/x—4B+充电宝,318个;50克冷酸灵防蛀儿童牙膏(热带水果),72个;155克冷酸灵(草本+矿物盐),61个;130克冷酸灵双重抗过敏健康防蛀牙膏,46个;冷酸灵保健灵动型牙刷,72个;125克冷酸灵加强型抗过敏牙膏(清凉薄荷),21个;冷酸灵双重抗过敏消炎止血牙膏55克,78个;冷酸灵草本+矿物盐牙膏105克,93个;冷酸灵65克抗过敏牙膏开箱送礼促销装,126个;冷酸灵水晶牙膏,159个;冷酸灵130克抗过敏牙膏开箱送大礼促销B,220个;高露洁超强90克+冰爽混装,103个;Ob量少型16条装,198个;Ob量多型16条装,268个;Ob普通型16条装,325个;强生婴儿普通洗发精200毫升-升级配,5个;强生婴儿柔润洗发精200毫升,9个;强生婴儿柔润洗发精100毫升,21个;可伶可俐清透净白洗面露100克,14个。

另查,闫某乙系晋x号车的车主,2005年3月2日,闫某乙为该车办理了运输证,证号为x。闫某甲与闫某乙系雇佣关系。

上述事实,有福瑞通公司提供的福瑞通公司托运清单、事情的经过和证明、货物损坏清单、扣款证明、事故报告、赔款证明、赔偿物品明细、商品发货单、遗留残损物品清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闫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托运清单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闫某乙系晋x号车的车主并为该车办理了运输证。福瑞通公司与闫某甲签订的托运清单中载明了承运车辆牌号,且闫某甲表示其是闫某乙的雇员,福瑞通公司有理由相信闫某甲是代表闫某乙与该公司签订托运清单。托运清单中相关的权利义务应由闫某乙承担。故对闫某乙提出福瑞通公司的主张违约责任,但闫某乙并非合同相对人且无其他证据证明,闫某乙不应作为本案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在运输过程中,因闫某甲操作不当,造成货物损失,应由闫某乙赔偿。闫某甲在事情的经过和证明中表示,其愿意负担相关损失,本院不持异议。故对福瑞通公司要求闫某甲、闫某乙赔偿损失x.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闫某乙提出货物损失应扣除运费的辩解意见,应另行解决。闫某乙提出货物损失应该扣除残值或将残值交付被告的意见,福瑞通公司亦同意将残值交给闫某乙,本院不持异议。在对残值的质证中,闫某甲、闫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闫某甲、闫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福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九千九百七十六元三角二分。

二、闫某甲、闫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将放在北京福瑞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货物拉走(详见清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闫某甲、闫某乙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胡海涛

审判员吕一凡

代理审判员相淑朝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岱

清单

x—4B+充电宝/x—4B+充电宝318个

50克冷酸灵防蛀儿童牙膏(热带水果)72个

155克冷酸灵(草本+矿物盐)61个

130克冷酸灵双重抗过敏健康防蛀牙膏46个

冷酸灵保健灵动型牙刷72个

125克冷酸灵加强型抗过敏牙膏(清凉薄荷)21个

冷酸灵双重抗过敏消炎止血牙膏55克78个

冷酸灵草本+矿物盐牙膏105克93个

冷酸灵65克抗过敏牙膏开箱送礼促销装126个

冷酸灵水晶牙膏159个

冷酸灵130克抗过敏牙膏开箱送大礼促销B220个

高露洁超强90克+冰爽混装103个

Ob量少型16条装198个

Ob量多型16条装268个

Ob普通型16条装325个

强生婴儿普通洗发精200毫升-升级配5个

强生婴儿柔润洗发精200毫升9个

强生婴儿柔润洗发精100毫升21个

可伶可俐清透净白洗面露100克1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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