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衣某某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宣刑初字第0034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新县人,初中文化,北京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暂住北京市丰台区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4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振广北京市维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衣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陈振广、被告人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徐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北京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张XX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9月徐某某与该公司签署经营鞋类承包协议,后二人产生纠纷。2008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XX以徐某某拖欠公司债务为由,纠集被告人衣某某、张大会(另案处理)等人,将徐某某从暂住地本市丰台区X街X号强行带至本市宣武区陶然亭北门一楼房X层浩然天麟商务有限公司内,强迫徐某某签写内容为“欠浩然天麟公司鞋款人民币十万元”的欠条。在此期间,被告人张XX、衣某某对徐某某进行殴打、威胁,直至次日2时许,在扣留徐某某车辆后放徐某开。被告人张XX、衣某某于2008年5月22日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本案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XX、衣某某无视国法,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应某非法拘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某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某据《中湖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对其二人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但在审理中辩解:没想犯罪,只想与徐某某对账,出现过激行为,认罪服法。

被告人衣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陈振广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XX没有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没有主观恶性;被害人徐某某有严重过错,应某轻对被告人张XX的处罚;被告人张XX有中止犯罪的情节,应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徐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北京XX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张XX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9月徐某某与该公司签署经营鞋类承包协议,后二人产生纠纷。2008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XX以徐某某拖欠公司债务为由,纠集被告人衣某某、张大会(另案处理)等人,将徐某某从暂住地本市丰台区X街X号强行带至本市宣武区陶然亭北门一楼房X层浩然天麟商务有限公司内,强迫徐某某签写内容为“欠浩然天麟公司鞋款人民币十万元”的欠条。在此期间,被告人张XX、衣某某对徐某某进行殴打、威胁,直至次日2时许,在扣留徐某某车辆后放徐某开。被告人张XX、衣某某于2008年5月22日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宣武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经法庭当庭质证、认定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与张XX共同出资成立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退股,其不欠公司钱,手续、货款都已交接清。2008年5月19日,其被张XX、衣某某殴打、拘禁,写下欠条并被押一辆机动车。

2、证人应某某的证言对徐某某的陈述进行佐证。

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5月19日23时许,徐某某和几名男子一起离开居住地,次日早7时许,刘某看见徐某某在家里。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徐某某于2008年3月退股,5月4日应某某和浩然天麟公司张会计去库房清点鞋的货品账目,最后算下来好像是徐某某欠公司1200元,盘货的明细单一式两份,都在张会计那里。

5、浩然天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会计张颖的证言证实:徐某某欠公司45万多元,5月19日晚9时许,张XX、孔维华、小衣某徐某某与其到公司对账,张XX和徐某某吵起来,后徐某了10万元的欠条,张XX让徐某某第二天上午来对账,怕徐某来,将徐某车扣在公司了。

6、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受托将徐某某被扣车退回宣武分局。

7、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5月19日与徐某某、张XX等人对账的事实。

8、法医鉴定书证实:徐某某所受损伤符合轻微伤。

9、辨认笔录证实:徐某某辨认出张XX是殴打、敲诈自己的人,衣某某是将徐某某挟持并殴打的人;应某某辨认出张XX是将徐某某带走并殴打、敲诈的人;张颖辨认出衣某某就是“小衣”,张XX就是徐某某被敲诈案的犯罪嫌疑人。

10、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股东协议书,企业内部承包协议书、收条、欠条、账目明细单、盘货清单、证明材料、工作记录等经法庭出示,被告人张XX、衣某某未提出异议并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衣某某无视国法,以索取债务为由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某惩处。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衣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某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某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XX、衣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可对其二人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陈振广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09年1月21日止)。

被告人衣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08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某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某玲

人民陪审员佟建明

人民陪审员来丽春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方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