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森堡)普拉达有限公司(x.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L-1118阿尔德兰热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萨罗蒙尼•马尔科(x),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育涛,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森堡)普拉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森堡)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森堡)普拉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森堡)普拉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卢森堡)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ΟΟ八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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