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X镇小黄冶焦沟三组。
委托代理人李双国,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武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X巷X号附X号。
申请复议人刘XX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复议人刘XX称,1.武XX借贷一事,虽然发生在申请人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所借款项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申请人根本不知情,不是夫妻共同行为,不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申请人更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武XX的借款其本人证明是为其个人打牌赌博所用,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纯粹是其个人借贷行为,且借款参赌是违法行为,申请人根本不知情且与申请人无任何关系,应当以个人财产清偿。3.武XX因赌博借款和担保借款高达400多万元,申请人完全不知情,其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执行法院认为,(2007)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007年1月7日、2007年2月17日武XX借孙某某现金x元的事实,发生在被执行人武XX与刘XX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笔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做为债权人的孙某某与做为债务人的武XX也没有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武XX个人,且本案也不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所以本院追加刘XX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XX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巩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孙某某申请执行武XX民间纠纷一案中,以武XX借孙某某现金x元的事实,发生在武XX与刘XX婚姻存续期间,借款时也未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武XX个人债务。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以(2008)巩执行字第578-X号民事裁定书追加申请复议人刘XX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承担(2007)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刘XX对此民事裁定不服,于2008年8月29日提出异议,请求原执行法院撒销(2008)巩执字第578-X号民事裁定书,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召开执行听证会,对刘XX的执行异议进行了审查,并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巩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刘XX的执行异议。刘XX不服,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撒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刘XX虽于2007年8月8日与武XX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武XX借款的事实发生在与刘XX婚姻存续期间,且没有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外所负的债务。原执行法院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认定该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据此裁定追加刘XX为被执行人认定事实清楚。申请复议人刘XX提出武XX借贷行为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执行法院异议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XX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官保
审判员张国杰
审判员杨建勋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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