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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利药业有限公司诉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华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药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某某,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以下简称郾城医药公司)。住所地,召陵区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华利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以下简称郾城区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华利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某某及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的代理人朱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业务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药品,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由于原被告双方有着长期的业务关系,双方比较信任,当前款未付清时,根据被告要求,原告仍向被告提供药品,自2008年6月份至2008年12月8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x元,原告经多次追讨,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未付,无奈只好向贵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药品款x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郾城区医药公司辩称:原告和被告没有签订合同,何来纠纷而且原告没提供出来任何欠款凭证。我公司中西药批发部是承包经营性质,2006年9月份,我单位职工郜娟承包经营(见合同),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承担(见合同书)承包人只承担我公司管理人员工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承担(见合同条款)。承包合同是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工会意见、法律顾问,并征求区、市药监部门的意见,在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原告说我公司中西药批发部经营不合法,为什么同承包人郜娟供货三年直到2009年5月29日。我公司是国有企业,从1996年以来,从没有经营过药品,全都是承包经营性质,原告所说医药公司拖欠药款x元,公司财务账没有任何显示。原告从没有和医药公司任何领导有过任何接触,也没有谈过供货事宜,更没有签过合同。原告所说供货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为什么原告不履行,为什么在货款未付清的情况下还继续供货。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是欠条也不是借条,根本不能作为欠款的依据。原告提供的我公司批发部10多份入库单,更不能作为欠款凭证,因为它是我公司批发部内部使用的一种传递手续,不是欠款手续也不是借款手续。原告说多次追讨,他向医药公司那个科室,那个领导追讨过综上所述,原告货款不应该由郾城医药公司承担,也不应该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5日,郾城区医药公司与本单位职工郜娟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郾城区医药公司(甲方)将医药公司中西药批发业务承包给郜娟(乙方)经营。甲方负责协调企业运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给乙方提供必备的仓库和经营办公场所,配备所需的办公用品,负责院内卫生和安全保卫,并向乙方提供优质服务。乙方在承包期间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一切民事责任和一切债权债务,乙方完全自主负责药品的购进和销售。合同期限为五年,合同到期后如有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内通知对方。本合同均有甲、乙双方的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郜娟开始以郾城医药公司中西药批发部的名义经营,原告华利药业公司与被告郾城医药公司中西药批发部属业务关系。原告提供的入库单是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中西药批发部商品验收入库单,自2008年6月份至12月8日被告郾城医药公司收到原告公司的药品(有原告出具的8张被告公司的入库单为证,在卷佐证),显示金额为x元,已经开过增值税发票,发票抬头为漯河市郾城区医药公司。另外有两张入库单没有开发票,显示金额x元,入库单均有保管员艳红和姓苗的签字。共计x元,已付给原告x元,下欠x元,现郾城医药公司中西药批发部已无人经营,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郾城区医药公司中西药批发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单独对外经营业务,批发部的经营行为应当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郾城区医药公司中西药批发部的入库单显示,共收原告药品合计x元,已付给原告x元,现郾城区医药公司中西药批发部已无人经营。因此,下欠的x元,应由被告郾城医药公司中西药批发部的发包人郾城区医药公司承担。至于公司内部如何管理,不能对抗第三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郾城区医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利药业公司药品款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480元,保全费1050元,共计由被告郾城区医药公司3530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东

审判员常丽

审判员刘杰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张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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