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蔡某与陈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四终字第1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夏举龙、胡某某,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段国富,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系陈某某之妻,特别授权代理。(卷宗内无身份证明)

上诉人蔡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08)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某在相互往来中认识,后来两人成为朋友。陈某某曾多次委托蔡某帮忙销售烟叶。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也能即时结清。2005年下半年陈某某安排其女婿张林拉了100多包烟叶到呈贡县回回营,委托蔡某帮忙销售。张林将烟叶拉到呈贡县回回营后押运放在蔡某租用的仓库里。后来蔡某将陈某某委托帮忙销售的100多包烟叶出售,销售烟叶的总价款是x多元。烟叶销售后蔡某未将此款给付陈某某,而到弥勒与陈某某算了帐,于2005年10月26日写了一份欠陈某某x元欠款的欠条给陈某某。其他销售烟叶的款项约3000余元蔡某则用现金补给原陈某某。之前蔡某数次帮陈某某销售烟叶,均是受陈某某的委托帮忙销售。后来陈某某与蔡某双方商定合伙做生意。因陈某某身体残疾,便由其女儿及女婿与蔡某实际经营。在双方合伙做生意的过程中陈某某先后几次投资x余元。陈某某和蔡某双方合伙做了一段时间的生意,这段时间销售烟叶的款项及陈某某的投资款都由蔡某收取和保管。2005年年底陈某某提出不愿意合伙做生意了。2006年1月9日陈某某及妻子向某某、女婿张林从弥勒来到呈贡县龙告蔡某租住的房屋,对双方合伙做生意期间的账务进行结算。蔡某及其妻耿翠珍,蔡某之子蔡某涛参与了双方的结算。2006年1月9日算了一天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果。2006年1月10日双方继续结算。蔡某收取了陈某某的x余元投资款,加上还款销售完的部分烟叶算归蔡某,蔡某合计共欠陈某某x元。结算完毕后蔡某当场写了一份欠陈某某x元款项的欠条给陈某某。并由帮蔡某打工的顾海云在该份欠条上签名作证。2006年1月11日蔡某偿还了陈某某欠款x元,陈某某收取了x元后由其女婿张林写了一份收条给蔡某。2006年1月25日蔡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城南分理处汇了x元给陈某某用于偿还欠陈某某的欠款。该x元陈某某已收到。蔡某于2005年10月26日写欠条一份给陈某某,欠陈某某烟叶款x元,2006年1月10日结算后蔡某欠陈某某x元,两笔欠款总计x元。蔡某分两次偿还了陈某某x元,剩余x元蔡某未偿还陈某某。陈某某多次向某某催讨x元欠款未果后,陈某某女婿张林等人便于2006年3月26日将蔡某绑架,蔡某脱逃后向某贡县公安局报案。

根据以上确认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蔡某受陈某某委托帮其销售烟叶,x元的烟叶销售款应当给付陈某某。庭审中蔡某辩称x元的欠条是被绑架期间被逼所写的。但在一审当庭宣读的蔡某报案陈某笔录(一)中,蔡某清楚的陈某了x元欠款的原因及事实,证实该x元欠款的欠条并非蔡某被绑架期间被逼所写。蔡某以欠条是被逼所写,但未向某院提供证据证实,对蔡某在庭审中的辩称不予采信。蔡某辩称2006年3月24日偿还过陈某某x元,陈某某写给蔡某x元的收条遭绑架后被张林搜走。但在一审当庭宣读的蔡某在向某安部门报案陈某的笔录(二)中,叙述四次还款分别为二次x元、一次x元、一次x元,没有陈某偿还过x元。一审法院当庭宣读的笔录(三)中,蔡某详细的陈某了被张林搜走的东西,并没有陈某张林搜走x元的收条一事。而蔡某妻子耿翠珍在向某安部门报案笔录第二页第一行至第八行中陈某,蔡某欠陈某某人民币x元,还了x元,还差x元。耿翠珍的这段陈某与蔡某向某院提交的证据证实偿还了x元的案件事实是吻合的,相互应证的。蔡某未向某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偿还过陈某某x元。综上所述对蔡某辩称偿还过陈某某x元本院不予确认。蔡某辩称因被绑架一案尚未侦破,要求中止审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蔡某向某院提交的证据,本案陈某某不是绑架案的当事人,本案的欠款事实蔡某及妻子耿翠珍在向某案的笔录中已陈某清楚,本案并有相关的证据应证。蔡某辩称的x元欠条系被逼所写及偿还欠款x元的收据被搜走,本院上述已作了陈某。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蔡某要求中止审理本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对蔡某的这一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陈某某自愿放弃蔡某要求赔偿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陈某某要求蔡某偿还欠款x元,但蔡某已向某院证实偿还了陈某某x元,陈某某未向某院提交证据证实蔡某现尚欠x元,故对陈某某要求蔡某偿还实际欠款数额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蔡某一次性偿还陈某某欠款x元。限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56元,由陈某某负担1262.4元,蔡某负担1893.6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蔡某不服,向某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08)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是:蔡某与陈某某结算应由蔡某付10万元给陈某某,结算后蔡某先赔了4万元给陈某某。2006年3月24日,蔡某又向某某某女婿张林赔还了4.8万元,并由张林出具收条。之后,陈某某和张林绑架了蔡某,4.8万元的收条被搜走,还写下了本案中落款为2005年10月26日的2万元的欠条。蔡某认为,本案应当中止,待蔡某被拘禁案侦破后查明收条和欠条的事实再行判决。

被上诉人陈某某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蔡某和被上诉人陈某某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法院确认事实,经审查与本院二审查证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x元债务是否存在2、蔡某是否已归还了x元3、本案是否应当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1、蔡某上诉称x元欠款的欠条是被绑架期间被逼所写没有证据证实,但是,蔡某在报案陈某笔录(一)中陈某了x元欠款形成的原因及事实,与其庭审中陈某该债务系被绑架期间被逼所写的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2、蔡某上诉称2006年3月24日偿还过陈某某x元,陈某某所写收条遭绑架后被张林搜走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蔡某上述所称事实与蔡某及其妻子耿翠珍在公安部门报案陈某的笔录中陈某的还款情况不相符合;另外,报案陈某的笔录(三)中蔡某详细陈某的被张林搜走的东西,没有陈某张林搜走x元的收条一事。因此蔡某上诉称偿还过陈某某x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3、蔡某上诉称因被绑架一案尚未侦破,要求中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确认本案案件事实,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被告蔡某要求中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对蔡某的这一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蔡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某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马芸

审判员陈某梅

代理审判员孙建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枳含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