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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纪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X镇X村十一队羊毛衫厂,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争执后,持菜刀砍赵某某,致使赵某某左上臂、背部裂创伴左肱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赵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2010年5月4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原籍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顾某某、叶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及有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交代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11年5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红源

审判员王美玲

代理审判员钱文君

书记员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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