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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捕前住(略)。2006年2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逮捕。现在豫东监狱服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赵某栋之父。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汴刑初字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某及其母亲鲁满云某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豫法刑申字第X号刑事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封市“春秋时代”网吧打工。2006年2月7日晚10时许,被害人赵某栋与冯某海等人在该网吧上网时,冯某海与被告人王某某因网线问题发生争吵厮拽,被人劝开后,被告人王某某离开网吧,冯某海追出门外,从后面抓住王某某的衣领、头发,王某某进行反抗,挣脱后向东跑,冯某海与被害人赵某栋再次赶上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被害人赵某栋左胸部猛刺一刀,被害人赵某栋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栋系被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左肺破裂并发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提取的作案工具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与冯某海在网吧内外两次厮拽中,被害人赵某栋均未对被告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网吧外挣脱冯某海厮拽后向东跑时,被害人和冯某海先后追赶被告人,根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及双方所处的位置,被害人与冯某海的行为对被告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一定威胁,但被害人和冯某海均系徒手,对被告人实施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相对较小,被告人完全可以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制止,而其却实施了持刀刺向被害人要害部位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故其辩护人关于王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60元。

王某某上诉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宣告无罪,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称,原判附带民事赔偿少等。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被害人方对案件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的理由充分,王某某上诉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宣告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被害人方对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对上诉人可依法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和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某的母亲鲁满云某本院申诉称,王某某是在被连续追打,被迫自卫时用刀刺伤了被害人,属于防卫过当,原判量刑畸重,有失公正。

本院再审查明,王某某系在校计算机专业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夜晚在网吧打工维持学业。冯某海因网速慢出言不逊,抓住王某某的头发实施殴打,被人拉开后,用烟盒砸王某某,还打电话叫人来打王某某。王某某离开网吧,冯某海与被害人赵某栋又追出网吧,冯某海与赵某栋将王某某扭倒在地,王某某挣脱后爬起来继续逃跑,赵某栋又追上,王某某掏出身上的折叠式水果刀刺了赵某栋一刀,刺伤赵某栋的胸部致其心脏破裂,左肺破裂并发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上述事实,有证人冯某海及其女友张倩、证人冯某、葛某、云某、李某某等证言证实,并与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相一致。被告人王某某对遭到殴打后持水果刀刺中赵某栋胸部致其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王某某的母亲鲁满云某再审期间筹措了三万元人民币作为对被害人赵某栋亲属的经济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对鲁满云某于从轻处罚王某某的申诉请求表示理解。

本院再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摆脱他人的追撵,持刀捅刺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明显过错,王某某之母鲁满云某再审期间积极筹措三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亦对鲁满云某诉求表示理解,故原判对王某某量刑偏重。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2006)豫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定罪部分和附带民事判决部分;

二、撤销本院(2006)豫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汴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刑罚部分;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信生

审判员尚嘉联

代理审判员张爱华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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