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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大刑初字第113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大学文某,系北京同仁医院南区家庭医学科医生,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8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于2008年6月13日10时4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京x的长安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X街路口西侧50米时,恰遇被害人崔某某骑人力三轮车搭乘其子史天保由西向东逆行,文某采取措施不力,致使轿车左前部与人力三轮车左前部相撞,造成崔、史二人受伤。被害人史天保经北京同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文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文某已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万元整。

经审理另查明,被告人文某肇事后主动上前拦截巡逻到附近的民警向其报案,并要求民警帮助救助伤者。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文某供述、被害人崔某某陈述、证人张某、程某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鉴定结论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书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说明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拦截巡逻在附近的民警报警,并要求民警帮助救助伤者,其行为属于自动投案,且当庭如实供述所犯事实,应视为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文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秦亚梅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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