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山县医药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开乔,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韩铮,信阳市师河区X协调指挥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罗山县医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08)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胡开乔,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韩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罗山县医药公司一次性付给信阳市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款x元,于2009年3月25日前付清。其它无争议。如不按期付款则按照(2008)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罗山县医药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旭
审判员林照友
审判员文刚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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