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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凯伯宁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华中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立民终字第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凯伯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X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凯伯宁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X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2009)上民二初字第1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管辖并不明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同第十条约定,协议如有纠纷,由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理。该约定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上诉人称本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管辖并不明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超

审判员邓湘宁

审判员郭丽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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