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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理工中等专业学校与王某某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立民终字第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郑州理工中等专业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注册地和实际所在地均在郑州市二七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虽签订协议,但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理工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以及本案合同履行地属于郑州市惠济区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超

审判员邓湘宁

审判员郭丽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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