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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某与松原市宁江区运管所、松原市宁江区运管所民间借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松执字第126-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略)。

第一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运管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所长。

第二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运管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主任。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制发(2003)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宁江区运输管理所给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月息1%;二、被告宁江区运输管理所自2003年4月2日起按本金x元月利率1%支付原告违约金;三、被告宁江区物流中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x元、诉前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宁江区运输管理所承担。2004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江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04年5月12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5年11月29日制发(2004)松执字第126-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现第二被执行人已将所欠执行标的款(本金x元、利息x元、诉讼费用x元)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3)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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