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银行松原分行与扶余县三岔河塑钢门窗厂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执字9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松原分行,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扶余县三岔河塑钢门窗厂。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厂长。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0日制发(1998)扶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扶余县三岔河塑钢门窗厂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并按约定给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3月18日,本案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03年5月1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x元,现被执行人已经歇业多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1998)扶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李洪建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琦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