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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银行松原分行与扶余区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三岔河分公司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松原分行,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扶余区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三岔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1992年10月12日制发(1992)扶法岔经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双方达成的协议确定如下:被告偿还原告贷款x元及利息(利息从贷款之日起,到给付之日止),此款于1992年11月30日前付清。诉讼费2910元由被告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9年3月18日本院将该案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歇业多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县人民法院(1992)扶法岔经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李某建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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