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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新乡市新联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5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新联振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素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某某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新联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7)新民初第X号民事裁定。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段某某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段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梁国兴

审判员蒋雪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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