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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诉新乡市晨美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新中法执字第99-5号

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中山威力公司)诉新乡市晨美电器有限公司(新乡晨美公司)商标侵权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山威力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新乡晨美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09年3月10日将新乡晨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其保依法拘留,王其保被拘留后承认了错误并支付了赔偿金3万元、一申诉讼费3195、保全费1520元、二审诉讼费3195元、执行费469元,总计x元。申请人中山威力公司自愿放弃了逾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同意结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款裁定如下:

(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建

审判员余洋

审判员李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冯迎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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