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大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兴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8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某,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承包北京市大兴区X镇X排水沟工程期间,因得知其承包的部分路X排水沟被同村村民孙玉存推倒,即于2008年6月2日23时许在六合庄村将孙玉存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玉存的伤情为轻伤。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关于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事宜,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孙玉存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孙玉存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民事赔偿协议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间发生纠纷应当寻求正当途径解决,但被告人王某某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损害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相对减轻了社会危害程度,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董某某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俊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