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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门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某某(别名宁某鹏、化名“关飞”),男,3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宾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7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某某在(略)其暂住处,非法持有自制小口径转轮手枪1支及5.6mm口径运动枪弹九发,2008年8月12日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和物证照片,枪支弹药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危险物品收据,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10年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马一鸣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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