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付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单位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某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男,周某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干部,系上诉人付某某之友。

原审被告单位周某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住所地周某市X路南某X号,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局长。

诉讼代表人轩某某,周某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四科科长。

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周某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犯单位受贿罪、原审被告人付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单位受贿罪一案,于某○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沈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询问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受贿罪

1、2001年中秋节至2004年9月,被告人付某某在任西华县地税局局长期间,为西华县宏基建筑公司经理张某乙在承揽工程、拨付某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张某乙所送现金x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始终予以供认,所供内容能够同证人张某乙、武某某、霍某某、南某某证言相一致,并能够相互印证,另有西华县地税局维修费用支出明细账及建筑发票复印件等相关书证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06年中秋节至2008年,被告人付某某在任周某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局长期间,周某汇林置业有限公司为了让付某某在其税收上给予关照,由该公司财务总监苑某某分三次送给被告人付某某现金x元。2008年10月,周某市纪委在对汇林置业有限公司调查时,被告人付某某将x元退给了苑某某。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始终予以供认,所供内容能够同证人李某丙、苑某某证言相一致,并能够相互印证,另有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关于某某某收受苑某某x元侦查情况说明及关于x元的罚没收入票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2005年11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付某某在任淮阳县地税局局长、周某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局长期间,为项城市孙店旺林毛笔厂销售毛笔计款x元,从中收受回扣款4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侦查环节作过多次有罪供述,所供内容能够同证人叶某某、殷某某、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邓某某、于某、王某辛、王某壬、韩某癸证言相一致,并能够相互印证,另有购买毛笔的相关票据凭证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2009年2月,被告人付某某给商水县地税局白寺地税所转移税款30万元,其所长贾某某为表示感谢,送给被告人付某某现金3万元。2009年4月在周某市纪委查处直属局李某丙问题时,被告人付某某怕出事,将3万元退给了贾某某。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始终予以供认,所供内容能够同证人李某某、贾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证言相一致,并能够相互印证,另有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关于某赃3万元的情况说明,税收完税证明、记账凭证、关于3万元的罚没收入票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2007年10月,被告人付某某安排李某某转移高速税款120万元给商水县地税局黄某地税所,黄某镇政府为表示感谢,拿出55万元交给了黄某地税所所长邹某某,邹某某把此款交给了商水县地税局财务科科长黄某某,黄某某又将其中的18万元给了协调人韩某某,韩某某将其中的9万元送给了被告人付某某。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侦查环节作过多次有罪供述,所供内容能够同证人韩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邹某某证言相一致,并能够相互印证,另有相关税收完税证明、记账凭证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单位受贿罪

1、2008年11月,被告人付某某安排直属局的欧阳克为郸城县地税局转移车船税款200万元,按付某某要求,郸城县地税局为直属局结了在周某万果园超市的欠款11万元。

2、2008年12月,被告人付某某安排欧阳克为鹿邑县地税局转移车船税款160万元,按付某某要求,鹿邑县地税局为直属局结了在周某建鑫副食品店的欠款10万元。

3、2007年6月,被告人付某某安排李某某为西华县地税局转移高速税款140万元,按付某某要求,西华县地税局为直属局结了毛笔款和在周某建鑫副食品店、万果园超市、粤海的欠款13万元。

4、2008年12月,被告人付某某安排李某某为项城市地税局转移税款180万元,按付某某要求,项城市地税局为直属局结了毛笔款4.2万元。

案发后,赃款38.2万元已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供认不讳,且有证人欧阳克、戚某、叶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税收入库单、完税证、报账单据、被告人付某某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沈丘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单位周某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身为国家机关,索取、收受他人财物38.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付某某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此项罪名指控,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单位将其犯罪数额已全部退回,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遂判决:被告单位周某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人付某某违法所得17.3万元,予以追缴。

上诉人付某某上诉称,原判认定受贿罪的第3起不存在,第5起没有收钱;第2、4起钱早已退回,不应再追究;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受贿罪第3、5起,证据不足;第2、4起不能计入受贿数额;有自首情节。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某诉人付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的理由,经查,原判认定第3、5起受贿犯罪不仅有上诉人付某某原在侦查环节的多次有罪供述,另有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在案,供证一致,足以认定;原判认定第2、4起受贿犯罪,虽然上诉人付某某已将受贿款退还,但均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其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故此行为并不影响认定其受贿罪;另外,上诉人付某某并不具有自首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未对其认定有自首情节,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被告单位周某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身为国家机关,索取、收受他人财物38.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上诉人付某某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上诉人付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付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的理由,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巍

审判员赫志平

审判员周某红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国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