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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濮中法民一终字第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玉彩,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李×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与张×自愿调解离婚;

二、李×与张×之女儿张××由李×直接抚养,张×支付给李×抚养费(至张××成年)x元;

三、李×的个人财产大立柜一套(两组)、梳妆台一个,写字台一个、盆架一个、低组合一套、25寸彩电一台、DVD一套、落地扇一个、被柜一个、碗柜一个、被子26条、太空被4条、毛巾被3条,归李×所有;李×与张×的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归李×所有。李×取回在张×家的上述财产时,张×应予以配合;

四、张×给予李×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元;

五、李×在清丰县X乡X村所种2.5亩小麦,2009年6月份由李×收割并所有;

六、截止2009年4月29日,张××在诊所欠医疗费由张××负担;

七、在张××2009年上半年学期结束前,李×和张××继续在现住址居住,张××应在水电使用、通行方面予以必要的便利,电费由李×自行负担;

八、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预付方(一审为张×预付,二审为李×预付)自行负担;

九、就本案所涉争议,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田宇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世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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