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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时报社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方时报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前程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四十条甲X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方时报社为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公司)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方时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徐某某、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华盖创意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4日,系由美国x.(以下简称“美国x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8年6月9日,美国x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x.xⅢ出具《确认授权书》,确认:美国x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包括x)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其公司的网站www.x.com上。华盖创意公司是美国x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美国x公司明确授权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创意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美国x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美国x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前述《确认授权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并经中国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08年8月12日出具(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前述《确认授权书》的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

2005年8月4日,域名x.cn由华盖创意公司注册,并记录在x域名数据库中。2009年10月9日,应华盖创意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影的证据保全申请,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公证处出具(2009)旅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载明:登录网站www.x.cn和www.x.com,在搜索栏输入x等35个图片编号,可显示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的图片35张。涉案的x号图片上署名“x”,图片标题为“x”,品牌为“x”,相应网页附有版权声明,版权所有期限为1995-2009。

2008年10月29日,北方时报社出版的《北方时报》在A1版刊登文章《办公室里说话要公私分明》,该文附压题图片一幅。经比对,该图片与美国x公司的x号图片内容一致。北方时报社在庭审中自认:出版物上刊载的上述文章及图片不属于转载,作者不详。

2009年2月19日,华盖创意公司许可他人使用“x”品牌图像1幅,单价为5,200元。华盖创意公司为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的35张图片支付公证费500元,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中国于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美国于1989年加入该公约。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讼争焦点有以下三项:一、华盖创意公司有无诉讼主体资格;二、北方时报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华盖创意公司的请求事项能否成立。

一、华盖创意公司有无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北方时报社辩称涉案图片不具有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不能成为作品的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中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美国x公司对其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

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案涉x号图片分别登载于美国x公司及华盖创意公司网站,图片署名“x”,相应网页亦附有版权声明,北方时报社就此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为此,应认定美国x公司系案涉x号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创意公司提交的由美国x公司出具的《确认授权书》,业经公证、认证,可以证明华盖创意公司享有在中国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美国x公司相关图片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对侵犯美国x公司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据此,应认定华盖创意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系本案的适格主体。北方时报社就此提出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北方时报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中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属于侵权行为;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北方时报社于2008年10月29日在其出版的《北方时报》A1版位置,复制、使用案涉x号图片,未经合法授权、不属于转载、亦未支付报酬。北方时报社作为出版者,应当知道除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使用涉案图片应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其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出版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该图片,侵犯华盖创意公司就该图片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北方时报社就此提出的抗辩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三、华盖创意公司的请求事项能否成立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北方时报社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由于北方时报社不能提供其出版物上刊载涉案文章及图片的来源及作者,根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其就涉案图片的刊载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华盖创意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北方时报社的侵权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为此,原审法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同类作品的合理使用费用、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华盖创意公司因北方时报社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原审法院酌定为5,000元;华盖创意公司为制止北方时报社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即公证费和律师代理费,原审法院审查确定为2,014.29元。北方时报社就本案赔偿数额提出的抗辩意见,缺乏证据支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华盖创意公司继受取得涉案作品在中国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涉案作品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只能由作者本人享有和行使。在侵权责任形式中,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非财产性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适用于侵犯权利人人身权的情形。北方时报社于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并未涉及到对华盖创意公司人身权的侵害,为此,华盖创意公司要求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华盖创意公司要求北方时报社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合理开支的请求,合理有据,应予支持;前述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的数额,应以法院酌定及确定的数额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方时报社立即停止侵犯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对摄影作品(第x号、标题为“x”)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二、北方时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14.29元,合计7014.29元;三、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北方时报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案涉图片不具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美国x公司对案涉图片不拥有著作权。2、华盖创意公司不是著作权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3、原判赔偿数额过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华盖创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一、关于案涉图片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美国x公司对案涉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华盖公司请求保护的编号为x的图片,符合由作者独立创作、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的特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的权利人。该图片登载于美国x公司及华盖创意公司网站,图片上标注x字样,相应网页附有版权声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美国x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诉人北方时报社否认美国x公司对案涉投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明,其否认缺乏依据。对于北方时报社所提案涉图片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美国x公司对案涉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华盖创意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原审庭审期间,华盖创意公司提供了美国x公司出具的《确认授权书》,证明美国x公司授权华盖创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其相关图像,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该证据业经公证、认证,应当予以采信,故被上诉人华盖公司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北方时报社关于华盖创意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上诉人北方时报社在2008年10月29日发行的北方时报A1版使用了案涉的图片,且其未能提供案涉图片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故北方时报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原审法院在无法查清华盖公司实际损失及北方时报社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根据北方时报社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判决北方时报社承担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律师费于法有据。北方时报关于赔偿金额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方时报社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冯伟

代理审判员侯杨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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