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刘某甲,男,5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双国,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54岁,汉族。
被执行人武某某,女,49岁,汉族。
申请复议人刘某甲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复议人刘某甲称,1.武某某借贷一事,虽然发生在申请人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申请人根本不知情,不是夫妻共同行为,不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申请人更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武某某的借款其本人证明是为其个人打牌赌博所用,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纯粹是其个人借贷行为,且借款参赌是违法行为,申请人根本不知情且与申请人无任何关系,应当以个人财产清偿。3.武某某因赌博借款和担保借款高达400多万元,申请人完全不知情,其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执行法院认为,(2007)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006年12月2日、2007年1月7日武某某借刘某乙现金x元的事实,发生在被执行人武某某与刘某甲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笔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做为债权人的刘某乙与做为债务人的武某某也没有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武某某个人,且本案也不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所以本院追加刘某甲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某甲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巩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刘某乙申请执行武某某民间纠纷一案中,以武某某借刘某乙现金x元的事实,发生在武某某与刘某甲婚姻存续期间,借款时也未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武某某个人债务。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以(2008)巩执行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追加申请复议人刘某甲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承担(2007)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刘某甲对此民事裁定不服,于2008年8月29日提出异议,请求原执行法院撒销(2008)巩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召开执行听证会,对刘某甲的执行异议进行了审查,并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巩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刘某甲的执行异议。刘某甲不服,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撒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刘某甲虽于2007年8月8日与武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武某某借款的事实发生在与刘某甲婚姻存续期间,且没有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外所负的债务。原执行法院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认定该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据此裁定追加刘某甲为被执行人认定事实清楚。申请复议人刘某甲提出武某某借贷行为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执行法院异议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甲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官保
审判员张国杰
审判员杨建勋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