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王XX诉王某乙、燕某某、王某丙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又名王X,女,38岁。

原告王XX,女,16岁。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女,38岁。

委托代理人杨俊杰,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乙,男,67岁。

被告燕某某,女,64岁。

被告王某丙,男,44岁。

委托代理人田军奇,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王XX诉被告王某乙、燕某某、王某丙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俊杰、被告王某乙、燕某某、王某丙的委托代理人田军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王XX诉称:原告王某甲、王某领于1993年12月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XX。2007年9月28日,王某领在无锡一铝合金厂上班时发生工伤事故死亡。由被告王某丙等人与厂方协商赔偿事宜。2007年9月30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厂方赔偿原告家人27万元,王某丙将赔偿款领回后由三被告掌控,未交付原告。因分配问题发生争议后,经褚河乡司法所处理未果。故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返还二原告应分得的抚恤金、死亡赔偿金等x元。

被告王某乙、燕某某、王某丙辩称:三被告没有领取27万元赔偿金的行为,故也不存在侵占赔偿金之说,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王某甲与王某领系夫妻关系。2、户口薄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与王某领之关系问题。3、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王某领因工伤死亡后,厂方已赔偿27万元。4、2008年1月17日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王某领的赔偿金已得到赔偿。

被告王某乙、燕某某、王某丙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第2份证据,被告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第1、4份证据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为有效证据。证据3虽系复印件,但被告王某乙已实际认可,应予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王某甲于1993年12月7日以王某的名义与王某领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XX。后因家庭关系紧张,王某甲长年外出打工,王某甲外出打工期间,王某领于2007年9月28日在江苏无锡市打工时因事故死亡。经协商,李伟明同意赔偿x元,双方约定除已付x元外,下余x元于2007年10月15日前付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乙只认可得到x元的赔偿款,另外x元因对方人跑了没有给付。王某乙与王某领系父子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XX,被告王某乙、燕某某作为王某领的直系亲属,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告关于被告已获得x元赔偿款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被告不予认可,本院无法采信。被告王某乙已认可的赔偿款x元,应先扣除丧葬费后再行分配。2006年江苏省无锡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x元,故丧葬补助金为x元(x÷2)。原告王某贝现未成年,被告王某乙、燕某某已达退休年龄,均符合领取抚恤金的条件,因此,王某贝应得抚恤金为x元(x×30%×5),王某乙x.60元(x×30%×9),燕某某x.80元(x×30%×12),王某甲、王XX、王某乙、燕某某应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x元(x÷12×56),每人应得x元。以上款项共计x.40元(不含丧葬费)。故原告王某甲应得7971元{x×[(x-x)÷x.40]},王某贝x元{(x+x)×[(x-x)÷x.40]},王某乙x元{(x+x.63)×[(x-x)÷x.40]},燕某某x元{(x+x.80)×[(x-x)÷x.40]}。故王某乙应支付王某甲7971元,支付王x元。本案死者王某领是否有私生子,因原告王某甲不认可,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无法确认。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王某丙、燕某某占有赔偿款,故王某丙、燕某某不承担本案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甲7971元、支付王x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甲、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300元,由原告承担2845元,被告王某乙承担455元,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王某乙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时向领

审判员:靳炳奎

人民陪审员:胡亚辉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海燕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