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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某某、钱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刑终字第47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某,曾用名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乾安县X乡X村,现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熊某,吉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局一委一组,现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白某某,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某某、钱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8)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于某某、钱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郝福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需要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岩

代理审判员孙世雁

代理审判员孙丽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孙铭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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