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30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逮捕,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于2009年1月30日16时许,在本市海淀区清河丝绸总厂宿舍西门北侧路边,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男,29岁)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李某甲用手将被害人张某某打伤,致其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左手外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当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被害人经济损失已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材料、医院诊断证明、调解协议、证人李某乙、蒋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故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x;一&#x;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苗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伤害 故意 李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