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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因与河南省力源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申字第5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出生,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力源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河南省力源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07年7月30日作出的(2007)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原审程序违法,没有依法给足再审申请人举证期限。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再审被申请人于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签定前8日付再审申请人10万元,于协议签定后4日付2.6万元工程款,与事实不符;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显失公正。3、原审确认协议无效,但又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违约金18万元,违反法律规定。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1、原审程序合法,原审确定的开庭时间当事人双方均同意。2、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判令的18万元是赔偿款,不是违约金。3、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某勋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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