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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不服土地颁证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行终字第5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鲁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

一审第三人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藏某某。

上诉人杨某某因颁发土地证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08)鲁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又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宋忠海

审判员赵海军

二○○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王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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