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沈丘县三友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
上诉人陕西省第十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沈丘县三友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李某某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08)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十一建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某、曹某,被上诉人三友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沈丘县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2008)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后,又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显属不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08)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张海涛
审判员何江华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刘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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