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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天才猫(北京)国际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一中民终字第4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凡,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才猫(北京)国际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天才猫(北京)国际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才猫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支建成担任审判长,法官朱英俊和刘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1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凡、被上诉人天才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帆和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在一审中起诉称:刘某某于2007年在网上看到天才猫公司的加盟广告后,专程赴北京与天才猫公司进行了接触,被天才猫公司所称的经营模式所惑,在天才猫公司承诺很多优惠的条件下接受了其事先拟好的合同,并支付了2万元的保证金和第一笔货款1.2万元。然而经营开始后,天才猫公司违背其承诺,无法满足刘某某的进货要求,在退货时又以很多借口搪塞;且违反其在同一地区五公里内不再许可他人设店的承诺,在距刘某某店面不足一公里的地方又准许他人设店。就天才猫公司的种种违反承诺的行为,刘某某提出了数次抗议且专门来到北京,但均无结果。刘某某认为天才猫公司违背承诺、存在欺诈行为、没有特许经营的资格,损害了刘某某的权益,并且在刘某某向其提出抗议后置若罔闻,故刘某某请求判令确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由天才猫公司返还保证金2万元并退还货款1.2万元。

天才猫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如实履行。天才猫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行为。天才猫公司虽然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条例》)规定的1年2店的条件,但由于《特许条例》是规范性规定,不是禁止性规定,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刘某某在5公里的范围内有排他性经营的权利,天才猫公司并没有违约的行为,刘某某无权要求天才猫公司返还保证金和货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4日,刘某某与天才猫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天才猫公司授权刘某某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X街X号开办天才猫品牌童装折扣超市,天才猫公司免费提供开业礼品及全套赠品;在双方约定区域内,刘某某获得开办天才猫品牌童装折扣超市的相应权利并开展相应业务,有权使用“天才猫”品牌、商标、外观设计、CIS形象系统、产品标签、门店招牌等知识产权产品。当日,刘某某一次性交纳了保证金2万元和货款1.2万元,合计3.2万元。当月27日,天才猫公司向刘某某派送了开业礼品和赠品。

另查,该“天才猫”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2004年4月28日至2014年4月27日,并于2007年7月6日由注册人张久生授权天才猫公司使用,后于2008年6月21日被核准转让给天才猫公司。

庭审中,天才猫公司承认其不具备《特许条例》规定的1年2店的条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刘某某与天才猫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书符合特许经营的性质,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对于刘某某以天才猫公司违反《特许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为由,提出的合同无效之主张,法院认为:《特许条例》第七条关于特许经营资格的规定属于规范性规定,并非禁止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刘某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刘某某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天才猫公司返还保证金及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刘某某是在天才猫公司承诺了很多优惠条件的情况下与天才猫签订的合同,而天才猫公司在刘某某开始经营后不履行承诺,不是要的货没有就是给的量有限,根本满足不了刘某某的进货要求,且在刘某某退货时找出很多借口进行搪塞。更主要的是,天才猫公司不顾当时作出的在同一地区五公里内不再许可别人设店之承诺,在距刘某某的店面不到两公里的地方又让别人设了店。针对天才猫公司的种种违反承诺的行为,刘某某提出了数次抗议且专门来到北京,但均无结果。最后,刘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不顾真实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刘某某认为其几项诉讼请求完全是相互独立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规定的范围”,该范围即商圈,虽然没有写明范围有多大,但不能就此认为没有约定;天才猫公司连特许经营的资格都没有就实施特许,过错明显;在双方未约定一方终止经营后如何处理保证金的情况下,刘某某要求天才猫公司返还保证金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而一审法院将刘某某的该项请求说成是基于合同无效,这与实际不符。刘某某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天才猫公司返还2万元保证金。

天才猫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刘某某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与刘某某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且与刘某某之间不存在口头约定。

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天才猫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刘某某签订的涉案合同中约定“保证金返还:乙方每累计进货达贰万元人民币,返还保证金壹仟元人民币,直至返完为止……乙方年累计进货量达到壹拾陆万元后,甲方将乙方交纳的剩余保证金返还”。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之论理正确。就刘某某的上诉意见,下面具体予以评述。

1、刘某某上诉提出的其是在天才猫公司承诺了很多优惠条件的情况下与天才猫公司签订的合同、天才猫公司对刘某某要的货不是没有就是给的量有限、天才猫公司在刘某某退货时找出很多借口进行搪塞、天才猫公司当时承诺在同一地区五公里内不再许可别人设店、刘某某针对天才猫公司的种种违反承诺的行为提出了数次抗议且专门来到北京之情形,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2、刘某某上诉提出的其几项诉讼请求完全是相互独立的一说不能成立,因为涉案合同中约定的返还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再结合以下第5点评述,其所谓由天才猫公司返还保证金2万元并退还货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只能基于其所谓确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之诉讼请求。

3、涉案合同中虽有“双方约定区域”的表述,但并无天才猫公司在“双方约定区域”不再允许他人设店的约定,故刘某某上诉提出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规定的范围”,该范围即商圈,虽然没有写明范围有多大,但不能就此认为没有约定一节,不能证明天才猫公司违反承诺。

4、刘某某上诉提出的天才猫公司连特许经营的资格都没有就实施特许一说,不足以导致涉案合同无效,故刘某某以天才猫公司连特许经营的资格都没有就实施特许为由,上诉提出的天才猫公司过错明显一说,不能使刘某某的上诉请求确凿成立。

5、根据涉案合同中关于如何返还保证金的约定,再结合以上相关评述,刘某某以双方未约定一方终止经营后如何处理保证金为由,上诉提出的其要求天才猫公司返还保证金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一说,因缺乏根据而不能成立,进而刘某某以一审法院将其该项请求说成是基于合同无效为由,上诉提出的这与实际不符一说,不足以支持其上诉请求。

综上,刘某某提出的一审法院不顾真实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判决之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所以,刘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百元(刘某某已预交三百元),由刘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支建成

代理审判员朱英俊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赵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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