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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颖县大庄煤矿与马某新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立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大庄煤矿,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X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甲,矿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河南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符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X街X号。

代表人李某某,系负责人。

上诉人临颍县大庄煤矿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2009)平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诉争的事由均在郑州,故本案应由郑州市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合同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并非仅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临颍县大庄煤矿的住所地在平顶山市石龙区,被上诉人马某乙选择在原审法院起诉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临颍县大庄煤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玉科

审判员赵国跃

审判员徐怀叁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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